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7〕7号,以下简称《省厅通知》,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的检查抽查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组织,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面启动,并将于11月15日前完成。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结合辖区实际细化检查抽查工作方案,于9月底前全面启动,并于10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二、检查范围、内容及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本次核查以注册地在青岛市且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不含铁路、交通、水利、市政、通信等类别资质)为核查对象,其中经营异常企业(名单见附件2)为普查对象,其他企业为抽查对象。主要核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相应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核查范围内的全部建筑业企业均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自查,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情况自查表》(《省厅通知》附件1)留存企业备查。其中,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经营异常企业应于10月15日前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情况自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执业资格证书;2.企业技术职称人员、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职称证书、毕业证书;3.企业最新月份社会保险参保明细等。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套。)提交至我局建筑队伍管理处(材料提交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525房间,联系人:宋琳,联系电话:85063575)。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外区、市的企业也应做好相关自查工作,其中经营异常企业应于10月15日前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情况自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提交,视为资质不符合规定。
(二)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检查。本次核查以注册地在青岛市且拥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为核查对象,主要核查企业资质有效期及技术负责人、执业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各监理企业均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自查,并填写《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自查表》(《省厅通知》附件2),留存企业备查。其中,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监理企业应于10月15日前将《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自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2.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执业资格证书;3.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最新月份社会保险参保明细等。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套。)提交至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材料提交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204房间,联系人:杜威,联系电话:85066913);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外区、市的监理企业应于10月15日前将自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同上)提交至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提交,视为资质不符合规定。
(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本次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以外地入青施工和监理企业承揽工程开工未满1年的项目(以下简称"重点检查项目"见附件3、附件4)为普查对象,其他在建项目为抽查对象,主要检查施工现场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各在建工地建筑业企业应会同监理企业以施工工地为单位,于10月15日前完成对施工工地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的全面排查,并认真填写《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省厅通知》附件4)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自查表》(《省厅通知》附件3)留存施工现场备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分别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现场应急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深入检查抽查,并对施工现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检查。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严格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17年上半年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行动进行督查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7〕14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7〕29号)文件要求,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抓好整改工作,消除管理缺陷和盲点,持续保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提报汇总检查结果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情况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组织完成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及检查档案留存工作,并形成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及《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检查汇总表(建筑业企业部分)》(《省厅通知》附件9)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建筑队伍管理处(材料提交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525房间,联系人:宋琳,联系电话:85063575),并将检查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二)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检查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组织完成本辖区内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检查,并以企业为单位填写《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检查表》(《省厅通知》附件6),一份在企业留存备查,另一份由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检查结束后,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形成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连同《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检查汇总表(监理企业部分)》(《省厅通知》附件9)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工程建设管理处(材料提交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204房间,联系人:杜威,联系电话:85066913),并将检查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情况汇总。
1.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并以工地为单位填写《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省厅通知》附件8),一份在施工工地留存备查,另一份由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检查结束后,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形成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连同《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汇总表》(《省厅通知》附件11)报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材料提交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402房间,联系人:盖丽,联系电话:85062911)。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书面报告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检查汇总表》(《省厅通知》附件10)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建筑队伍管理处(材料提交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525房间,联系人:宋琳,联系电话:85063575)。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11月15日前,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按照省住建厅要求,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市检查、抽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并将各区、市工作落实情况及检查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做好迎接省住建厅检查工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