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8〕17号)(详见附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不再办理《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办理《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以下称《管理手册》)。
二、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补充说明
1.2019年1月1日起,已办理《管理手册》的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按《管理手册》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拨付。
2.2019年1月1日起,未办理《管理手册》的企业,依据山东省现行拨付标准,按以下情况办理:
2016年5月1日前办理开工的项目,省内企业按50%一次性拨付,省外企业按30%一次性拨付;2016年5月1日后办理开工的项目,省内企业按90%一次性拨付,省外企业按50%一次性拨付。
企业拨款帐户须提供开户许可证明(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5日